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一、刪去《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九條第二項。
第九條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合計不少于10人;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第九條第十一項改為第七項,其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第十條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其中的“造價工程師”修改為“一級造價工程師”。
刪去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資質延續、變更時,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資質許可機關調查核實:
“(二)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增值稅;
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第(九)項”修改為“第(四)項”。
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5000萬元”修改為“2億元”。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刪去第四十四條。
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并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執業資格”修改為“職業資格”。
第八條修改為:“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準予注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制。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一)受聘于工程造價崗位;
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span>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冊證書;
“申請變更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span>
第十五條修改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第二十四條中的“注冊機關”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p background-color:#ffffff;"="" style="list-style-type: none; white-space: normal; font-size: 16px; color: rgb(51, 51, 51);">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